福建出台12条举措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建设管理
设定发展目标 强化规划指导 规范设立条件
福建省出台12条举措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建设管理
东南网-福建日报12月14日讯(记者 李珂) 福建省委宣传部、省文改办等九部门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从设定发展目标、强化规划指导、规范设立条件等方面提出12条具体举措,规范和引导福建省文化产业园区持续健康发展。
指导意见提出,到2016年,福建省建成一批布局合理、文化特色鲜明、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的文化产业园区,不断提高集聚水平、规模效应和带动作用,促进园区持续健康发展。其中,省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力争每个园区实现投入50亿元以上,收入100亿元以上。有1~2家园区入选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1~2家园区入选国家数字出版基地;1~2家园区新入选国家影视动漫实验园;1~2家园区入选国家级文化与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省以下文化产业园区力争每个园区实现投入30亿元以上,收入50亿元以上。
指导意见强调,要加强科学规划,努力将文化产业园区建设成为集聚文化产业投资和人才的重要平台,成为区域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各园区要制订完善发展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发展定位、目标体系、功能分区、管理运行机制等。省级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每年安排资金,用于扶持省级重点园区建设和产业项目。
在规范设立条件方面,指导意见要求,每个园区要明确主导产业、主体功能,围绕新闻出版、影视传媒、动漫游戏、创意设计、工艺美术、文化旅游等,形成一批规模实力突出、辐射带动作用明显的园区。对名不符实、功能定位不明确、缺乏文化内涵的或地产化问题严重的园区要予以调整清退。
政策直通车
进一步推进文化产业园区建设
——福建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详解
就省委宣传部、省文改办等9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昨日,省文改办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详细说明。
该负责人说,今年初以来,福建省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通过有针对性的实地调研,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近期又根据十八大报告关于“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的精神充实完善,并广泛征求意见。
规范准入门槛,提高集约集聚水平
《指导意见》明确,文化产业园区要体现丰富的文化内容、鲜明的产业特色、良好的集聚效应,要有较为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每个园区都要明确一个主导产业、主体功能,不断延伸产业链。要入驻一批内涵丰富、主营业务突出的文化企业,实际(拟)入驻文化企业数量占全部入驻企业总数50%以上,且年文化产业收入占园区总收入的50%以上。
《指导意见》要求严格执行投资强度等控制性指标。省级重点园区的平均投资强度总体不低于每亩70万元;市级及以下园区的平均投资强度总体不低于每亩60万元。对园区圈而不建构成闲置的用地要依法予以收回重新招商,对名不符实、功能定位不明确、缺乏文化内涵的或地产化问题严重的园区要予以调整清退。
突出重点,分级推进建设
“要按照突出重点、分级推进的原则,集中建设、加快发展省级重点园区,各地特色化、差异化发展。”上述负责人说。《指导意见》明确,原则上每个县(市、区)可集中建设一个文化产业园区,不要多处开花,圈而不用。对现有基础差、投资强度低的县级或县级以下文化产业园区,要逐步整合到县级文化产业园区,作为配套区予以规范发展。
在文化与科技、旅游产业融合方面,将推动建设一批数字出版基地、动漫和数字影视产业基地、文化旅游等文化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园区。福州、厦门等要依托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创新基地,整合一区多园,建立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示范园区,争取入选国家级示范基地名单。加大对厦门国家动画产业基地、福州国家影视动漫实验园、闽台文化产业园等国家级园区的扶持力度,推动福州、厦门、莆田、平潭等数字出版基地建设,广泛集聚产业关联度大、技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文化科技企业,形成一批特色鲜明的产业链。
加强政策扶持
“省级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将每年安排资金用于扶持省级重点园区建设和产业项目。”上述负责人说。对认定为省级重点园区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积极支持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地区总部和全国100强企业、文化企业30强及其研发基地、生产基地、销售中心入驻省级重点园区。
《指导意见》还明确,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入驻省级重点园区开业后3年内,可以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依据给予奖励;在园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租赁价格前3年50%、后2年20%的标准给予补贴。鼓励各级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制定入驻奖励、房租补贴、金融服务等优惠政策,吸引文化企业入驻和文化产业项目落地。
完善用地政策。经认定为省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的,视同省重点项目,在建设用地、用林、用海审批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新出让用于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用地,参照省政府办公厅有关《通知》文件规定的优惠地价政策,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执行。